“5.12”汶川大地震给我市造成了巨大损失,为加快灾后恢复重建步伐,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投资者到彭州投资,促进全市经济迅速恢复发展,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入驻彭州市符合彭州市产业发展规划,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彭州市的塑胶制造业、劳动密集型加工业、旅游、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项目。
二、土地政策
第二条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灾后重建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三条 新入驻彭州工业开发区的生产型税源型项目,工业用地的挂牌起始价按13.6万元/亩的标准执行。对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纳税额度达到10万元/亩的项目,工业用地挂牌起始价可低于9.6万元/亩。(入驻工业集中发展点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对在彭州工业开发区投资新建专业园区的,可按照宗地结算原则,根据投资方的投资规模和税收强度匹配适量的经营性用地(通过法定程序取得)。专业园区亩平税收须达到10万元。(入驻工业集中发展点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 对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条 易地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
第七条 鼓励工业集中发展点内的工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和重大旅游项目按照《成都市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八条 对已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在审定总平面方案的前提下,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依照地块分宗规划红线,并在缴清分宗地块的地价款后,可分宗办理国土使用证。
第九条 对出让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可用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联合开发,并由国土资源部门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加名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为其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1] [2] [3] [下一页] |